大连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制定,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实施的闭环工作系统。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及教学工作的思路,确定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目标、教学质量的标准,制定有关教学活动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学校内部各种教学质量管理活动的关系,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质量标准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分析评估系统和反馈调控系统构成。
第四条 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将各种评估、检查所获取的教学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和诊断,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评估者,帮助所有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及教学单位发现和解决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和学习状态,从而使整个教学系统得到调节与控制。
第二章 教学质量标准
第五条 教学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基础和教学工作应达到的目标。我校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依照学校和各专业制定的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及与其相符合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过程质量监控
第六条 学校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指导与监控教学改革大方向。各级领导应坚持听课制度,听课后与授课老师和学生交换意见。校领导与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每学期收交一次,由教学管理部门做汇总分析。并及时将教学情况的分析结果反馈教师本人及所在单位;将教学条件、教学环境等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与改进。
第七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实施者,要经常学习研究现代教育理论和相关教育教学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发挥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导作用。
教学管理人员要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校园网教学意见收集等方式,及时掌握教学信息,及时解决和处理对教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对于首次遇到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教学管理部门,待研究解决。
第八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组成员,是教学活动中教学信息采集的主要成员,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工作组是由校长聘任,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的专家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检查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 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教师树立质量控制意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实现教学质量监控的关键。
教研室(系)要定期组织课程组教师进行集体听课、评课活动,采集师生状态信息,研究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注重课程内容的更新和融合,帮助青年教师和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生既是质量的最终体现者,又是实现质量监控的参与者,应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聘请的学生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核实与教学相关的教学信息,并即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学生信息员要积极对教学各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调研,为制定、修订相关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改革、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章 教学质量分析与评估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教学质量信息采集系统获得到的各级各类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并形成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学生质量。课堂教学质量按照《大连大学课堂教学工作规范》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评价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工作质量按照《大连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大连大学考场规则》、《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较为系统的综合能力训练,也是学生获准毕业及获得学位的重要条件。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大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环节依据《大连大学实验教学规范》、《大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大连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大连大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信息反馈流程
第十七条 各级人员收集到的教学信息通过教学管理部门向责任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对各个系统提供的教学信息和评估结果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汇总,提出处理办法或原则性意见,以《信息反馈表》的形式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或决定经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到信息来源地。
第十九条 对于反馈信息中直接影响教学环节质量的情况,依照《大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