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2001年制定,2015年修订)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在国家教育部的宏观指导下,由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它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为规范我校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制订
1.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关于制定(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2.各学院依据《关于制定(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在教师和学生的参与下,广泛调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进程计划等。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三位以上校外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二、实施
1.培养方案制定后,由教务处负责装订成册,发放到各教学单位执行。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培养方案一般4—8年左右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2.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及课程设置编写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经过教研室、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3.依据培养方案,教务处落实每学期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在教学过程中,学校定期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保证培养方案的落实。
三、调整
1.培养方案执行期间由于特殊原因(例如科技发展、社会需求等)需全面修订或调整专业方向的专业,在春季学期第1周将论证报告和调整方案交教务处,按照制定要求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2.审定后的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在执行中如果对个别课程设置需要调整,应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论证后,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由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更改培养方案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3.凡属新开课程,按照《大连大学新课开设管理办法》执行。
4.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培养方案的,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按相关办法认定教学事故并通报全校,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