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认定原则意见
(2005年制定,2015年修订)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科学评价课堂教学,强化质量意识,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推动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认定范围
我校教师承担的本科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且教师本人独立讲授16学时以上。
二、组织机构
1.各教学单位组成课堂教学质量认定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成员原则上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
2.课堂教学质量的最终认定机构是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体系及等级
1.认定体系
原则上学生评教、同行评价、专家评价在总认定结果中所占权重分别为40%、30%、30%。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权重,使认定体系更加符合本学科实际情况。
课堂教学质量认定工作是对教师所任课程教学质量的认定,同一教师承担不同课程在同一时间内要分别认定,同一教师承担相同课程在同一时间内可选择一个教学班认定或多个教学班平均认定。多个教师承担一门课程应分别认定。
2.认定等级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具体分数范围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划定,且优秀(A)比例不超过20%。
四、认定方法及结果
1.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组织课堂教学质量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至少对教师一个学期的授课情况进行跟踪评议。
2.拟申报为优秀等级者应至少承担本课程教学工作3轮以上(含3轮),采取个人申报、教学单位审核推荐、学校专家组跟踪评议,并综合学生评教结果,经公示后认定的方式进行。申报优秀者报名时需提交该门课程的教学设计。申报其他等级者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评定,结果在所在单位公示后报学校最终认定。
3.认定为C等级者,由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进行跟踪检查、培训指导,使其尽快改进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4.认定为D等级者,不能作为本门课程的主讲教师,需重新进行试讲合格认证,合格后方可承担本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5.在学年内出现课堂教学事故者,应在认定中做出相应处理。
6.教师对认定等级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最终确定其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等级。对于不包含在以上条款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酌情处理。
五、相关政策
1.认定为优秀的教师主讲的课程将在下一开课学年面向全校师生开放,接受广大师生的学习、监督和指导。
2.聘任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需经过课堂教学质量认定。教学质量不合格者不具备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课堂教学质量认定结果可作为教师获得各级各类奖励、择优推荐培养培训的依据。
本原则意见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