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校决定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学院可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情况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指导本院的教学工作,同时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院推荐,学校聘任。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4.审议并确定诸如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教材、教学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及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6.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7.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9.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10.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11.完成其他与本科教学相关应由教指委审议的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