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新专业管理办法
(2005年制定,2015年修订)
为加强学校专业设置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保证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
1.申请设置的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必须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及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必须具有相对稳定、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
2.申请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要求,并充分考虑国内及省内专业布点情况,有利于相关学科与专业的相互支撑。对于专业面窄、针对性强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增设;无法在短期内达到省内高校该专业中等及以上水平者,暂缓增设。
3.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建设。当全校专业数量额满后,如再拟新建专业,则必须考虑合并或撤销其它专业。新建专业必须考虑学校人、财、物的承担能力,不能影响现有的专业和基础课的教学质量。
4.申请设置的专业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达到的基本条件,包括科学规范的培养方案,完成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教辅人员、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以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其中教师学术背景需与相关专业相符。
5.申请设置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针对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以及由用人部门提供的可靠数据或市场调研结果的书面报告。每个学院申报不得多于1个∕年;已批准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原则上应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设专业评估后方可申报新专业。
6.教务处组织学院的专业设置工作。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要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材料,并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委员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专业后,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上传至教育部网站公示。
7.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申请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新专业备案结果。
二、新专业建设
1.学院和教务处根据《大连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做好新专业负责人的聘任工作。新专业负责人在学院的指导下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依据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完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各教学环节教学大纲。
2.学院要保证完成新专业教学任务的师资数量和质量。在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上,注重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鼓励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一支满足新专业需要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教学梯队。
3.要本着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合理设置课程,注重课程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合理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优先建设专业核心课程,引导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逐步建成有特色的高质量的课程体系。
4.要重视新专业的教材建设。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完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源,加强图书资料建设。
5.要重视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逐步建成教学必需的专业实验室。建设一批校内、外实践基地,保证实践环节教学质量。
6.要注重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教育,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竞赛项目体系,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
三、新专业管理
1.学校在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对新专业的监督和检查,并在资金投入方面予以倾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2.学院应充分重视新专业建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多种渠道加大新专业的建设投入,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新专业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学科交叉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提倡院(系)之间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做到人才共用、资源共享。凡学科交叉的新专业所设课程,各相关学院必须承担教学任务,各类实验室、资料室和教学设施都必须向相关专业开放。
4.新专业要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教学活动,规范教学管理,做好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设本科专业评估和省政府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5.学校将依据《大连大学本科专业预警及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确定停招、减招专业,促进各学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逐步构建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和人才培养结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大连大学新专业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