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教师工作规范
(1998年制定,2015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心,树立良好的教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树立以培养出高素质人才为最大成功的思想观念;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二条 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章 师资培训
第三条 每年新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同时进行试讲合格认证。
第四条 教师每5年至少参加一次学历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承担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均需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且首次任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一轮拟开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以熟悉所开课程的内容。对于公共外语、公共体育、高等数学及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应通过试讲确认基本具备新开课能力,并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课程的主讲教师、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外语、实验、体育、艺术等课的主讲教师经过批准后可由助教担任)。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又有特殊需要者,须经教学单位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专任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须经教务处审批备案。
(1)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教师资格,曾经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有特殊需要者,须经教学单位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从外单位聘请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教师开设新课按照《大连大学新课开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课程讲授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
2.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过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有实验内容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差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5.对新开课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7.根据《大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者。
第四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教研室或课程组批准,担任课程的部分讲授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及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等;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开展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等;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改革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设计、建设工作,更新实验手段或实验内容;
5.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等。
第十四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还应当负责本专业及本学科的建设、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不同职务的教师都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并主动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或指导研究工作。
第五章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一轮任课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教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将各种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手册、考题、学生成绩表、自编教学辅导材料等)整理集中,归入教师个人教学档案。
第十九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按照学校有关办法进行。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照教学日历进行授课,不得随意调(代)课。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合适教师代课的应填写调课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换课。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