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教师试讲合格认证管理办法
(2005年制定,2014年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强化质量意识,使教师能够胜任本科教学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职专任教师首次任教前试用期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需建立《大连大学教师试讲合格认证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一、具体办法
1.教师报到时,从人事处人事科领取《档案》一式2份,教师填写《档案》基本信息,交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管理。
2.对每一位拟任教教师,各教学单位要确定一位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3.各教学单位负责《档案》的过程管理及试讲合格认证。
4.工作结束后,将《档案》1份由教学单位存档,1份报送教务处质量监控科备案。
二、工作要求
1.首次任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一轮拟开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期间,给予助课教师按指导教师主讲该课程标准学时的0.4倍计算教学工作量。
2.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拟任教教师熟悉相关规章制度、编制教学文件、研究教学方法,并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
3.具有博士学位者由学校人才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试讲工作。其他由所在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安排试讲工作,组织至少5名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包括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及至少1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讲评”小组,对试讲进行讲评。对未合格者要继续安排试讲直至合格。
4.原则上取得教师资格并通过试讲合格认证的教师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学任务。
5.教学单位要通过教案审阅、随机听课、学生评教等工作继续跟踪首次开课教师的教学质量,以利于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给予及时指导。
三、其他
1.试讲合格认证工作可与岗前培训工作同步进行。
2.教务处将结合学生评教工作的开展、听课制度的落实及教学任务书的审核等工作监控该规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