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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汇编(2015)

【时间】:2022-05-23  【来源】:

大连大学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1998年制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教改项目指南的编订、申报和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结题验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包括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改项目立项指南

第四条  教改项目指南是指学校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情况制订的阶段性教学改革立项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大连大学教改项目实行分类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大学教改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第三章  教改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立项原则

(一)科学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教育部及教育厅的有关精神为依据,充分借鉴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数据要客观、准确,方法要先进、科学。

(二)实践性。教改项目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突出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既要注重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更要注重通过实践检验理论研究成果。

(三)应用性。教改项目研究要以应用为目的,要注意结合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要能够在可能的条件下付诸实施。

(四)前瞻性。教改项目研究既要立足当前,更要考虑长远,要认真分析、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第八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理论研究有突破。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实践探索有创新,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以负责人申报教改项目,每次限申报1项。凡有未结题的教改立项,其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五)为发挥团队作用,每个项目都应组成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的项目组,一般不超过8人(含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自愿加入并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项目参与人不得同时参与2项以上同级在研教改项目。

(六)支持与兄弟院校和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教改项目。

(七)已经被教育部、教育厅及其他单位批准立项的项目及其子项目及已经鉴定、评定验收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申报教学改革立项。已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没有重大创新的不得再申报教学改革立项,但后续研究开发的项目可以作为新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单位提交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教学单位汇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二)申报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申请人必须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向上级推荐。未经学校备案审核的项目,学校不予以承认。

(三)申报的校级教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立项公布15日内,申请人与学校签订教改项目合同书,约定双方对项目的承诺。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有权依据教改项目合同书中相关承诺对教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项目立项一年后,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对未按合同书开展工作的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采取结题报告会制度。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会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项目结题报告会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结题报告会后1周内,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结题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公布结题结果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者,视具体情况,将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划拨后期经费、降级以及终止合同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最多可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其他各级教改项目结题按立项机构相关要求进行,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持结题相关证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登记备案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学校对成果享有所有权。

第五章  经费划拨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分阶段向各教学单位统一划拨。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研究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制度,每年由教务处向各学院划拨一次,由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各学院可提取项目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两个以上教学单位合作项目的研究经费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经费分三次划拨,立项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30%,经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项目总经费的40%,项目结题后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材建设类项目待教材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可凭教材出版合同向教务处提出所需费用申请,由教务处一次性划拨。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与项目研究相关,其范围包括:

(一)调查研究及参加相关会议支出;

(二)资料的购买、复印、印刷;

(三)与课题相关的论文版面费;

(四)仪器设备购买,一般项目不得超过500元,其他相关规定以设备处规定为准;

(五)交通、通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

(六)项目成果鉴定费;

(七)接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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