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大连大学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切忌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首创或领先水平,并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取得一定效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大连大学在职的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成人教育工作者,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报三项以上的的教学成果。
第九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申报者须提交《大连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以及反映成果的相关材料(论文、教材样书、光盘等)。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研究决定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组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按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完成各级奖项评审工作,并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教学成果评定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最终结果由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印发文件公布。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成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领导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获奖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依据。
第二十条 已经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