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实施考试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主考教师、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学校领导、巡考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执勤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考试违纪行为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考试前未按考场座位图规定就坐者。
(二)考试前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三)未经允许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者。
(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物品或资料者。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因上述第五条第(一)、(二)、(三)项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违犯者。
(二)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内外发现本场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者;开卷考试携带打印、复印材料和电子资料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窥视提供机会或窥视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以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二)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五)在身体、衣物等处写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九)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十)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二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以请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执行《大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者,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和《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中如实填写,特殊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在试卷上标注“违规”字样。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者,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报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汇总后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依据《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大连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相关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