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2000年制定,2015年修订)
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
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
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
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
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4.如需临时更换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必须填写《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5.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只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未经审核擅自上课者,应追究相关管理者责任。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