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校园内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08年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地方服务是学校的职责之一。积极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培训工作是更好地为地方服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扩大对外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利用我校的办学资源,规范对外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有利于扩大学校在全国的影响、有利于推动学校全日制学生培养和短期培训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学校自身品牌优势,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重视,以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学校的办学实力。
第三条 所有培训工作必须在保证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教学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开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保卫处、总务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申办培训工作的条件和流程
第五条 各单位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前必须向教务处提交培训方案,内容包括:计划招收的培训学员情况、培训内容、教学组织、授课师资、教学条件需求、经费预算和收费标准、学院宿舍要求、学校为学员提供的学习证明等。教务处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办学条件等对培训方案进行预审核,并在两周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会议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在校园内举办或承办任何收费性培训、考试等项目,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章 保障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有责任做好培训保障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培训人员日常生活的安排和管理,协调处理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一切事宜。
第九条 保卫处、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等单位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学员的日常生活保障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培训工作方案的具体落实,教务处负责协调培训工作中的有关事务,监督培训方案的落实情况,保证培训质量,负责学习证明发放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的培训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费分配原则:培训费的80%由培训责任单位用于支付各种培训费用,20%学校留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