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2015年制定)
根据大连大学教学单位基本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为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经费使用规定
1.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集中进行的校外实习。
2.实习经费的使用额度不能超出学校划拨的教学单位基本经费中实践教学经费支出预算。
3.实习单位以各种方式支付给学生实习费或劳务费的,学校不再支付管理费。
4.教学单位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习,实习结束后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总结,审核后方可报销相关经费。
5.本校指导教师到实习点联系实习工作,按财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报销差旅费。
二、实习经费标准
实习经费主要包括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授课酬金、交通费补助、住宿费补助、学习费用等项目。
1.实习管理费
实习单位需向学校收取实习管理费(含协作费、咨询费等)时,由实习单位开具正规票据,加盖发票专用章,学校凭据报销,并需要通过转账办理。
2.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授课酬金标准
在实习过程中(医学类专业在医院进行的实习、见习除外),确因需要支付给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授课酬金(主要指讲座费、课时费及技术指导费等),可由教学单位原则上依据实习实际教学情况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讲课费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并通过打卡发放。
3.交通费补助标准
(1)实习期间的市区交通费补助:学生4元/人•天、指导教师8元/人•天。
(2)由学校统一出车的短期集中实习不发放市区交通费补助。
(3)其他地区实习往返交通费:实习学生前往实习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按乘坐汽车、火车硬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最低一级舱位报销)。大连地区200元内实报实销,最高限额200元;省内300元以内实报实销,最高限额300元;省外500元以内实报实销,最高限额500元。往返交通费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结算。如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从大连直接出发前往实习单位的,可凭车票票据参照大连至实习地点的往返票价实报实销,但不得超过其对应地区的限额标准。
4.住宿费补助标准
学生实习期间住宿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5元/人•天,25元以内实报实销,以补助形式发放。
5.学习费用
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单位以外场所的参观、学习费用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参观学习项目仅限于与本专业技术相关内容。
6.实习期间必须购置的与本次实习相关的资料、耗材、专用记录本、实验费和复印费等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
三、其他说明
1.未尽事宜,教学单位应与教务处、财务处协商制订实习经费标准,经审核通过后备案执行。
2.凡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否则发生任何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外出实习、写生、考察每15人配备一名指导教师,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允许外出。
3.以上各项目的经费标准教学单位可依据教学基本经费划拨实际情况自主调整,但不得超过标准的最高限额。
4.所有授课酬金(劳务费)、补助均以打卡方式发放,凭据报销需公务卡结算,不允许现金报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2002年印发的《实习经费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