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专业学科特点,由单门课程以及若干门性质相近的课程而建立起来的、直接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活动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应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组建、合并、撤销、变更教研室由所在教学单位论证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在教学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人数达到10人可设副主任或教学秘书。
第五条 教研室作为学校基层组织,应按课程或课程组设置;教研室应具备和保持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教研室应有5位以上专任教师(包括教研室主任),至少承担一门主要课程。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按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总体工作部署,制订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讨论专业培养方案,按照课程建设的要求,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交流教学经验,研讨实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学习教育理论,进行专题性教学改革等。
第七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备课、课堂讲授、辅导、实验、习题课、讨论、作业批改、考试和答疑等全部教学环节,并在教学单位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科研训练、技能训练、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组织教师配合和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和质量监督制度。教研室应对所组织的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听课制度,进行教学观摩活动,并收集学生反映,做出每一教学环节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九条 教研室要围绕教学工作,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气氛,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教研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发挥教师的专长和学科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定并实施师资培养计划,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教研室应根据具体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问题以及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重视收集、积累和整理教学文件和反映教学日常运行的其他教学资料,并按照学校的文件、资料等的相关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或教学单位提名、审批任命,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2.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教学大纲,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组织课程考核命题等;
3.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根据条件组织适当的社会服务活动;
4.重视本教研室成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协同教学单位抓好学科梯队和教学团队建设,掌握教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检查教学文件、做好工作考核等;
5.组织本教研室人员完成教学单位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